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观保执字第00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杨桂玲与中房集团安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望江分公司、中房集团安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望江县长高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桂玲,中房集团安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望江分公司,中房集团安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望江县长高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观保执字第00020号申请执行人:杨桂玲,女,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被执行人:中房集团安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望江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被执行人:中房集团安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执行人:望江县长高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观民诉保字第00106号民事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帐户存款14万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车辆及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应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盛 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