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中中法刑执字第8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白丽珍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晋中中法刑执字第857号罪犯白丽珍,现在山西省女子监狱服刑。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16日作出了(2005)并刑初字第1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白丽珍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3月22日以(2006)晋刑二终字第2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11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九年;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30日裁定减刑一年一个月;于2013年9月26日裁定减刑一年。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4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经本院立案后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对罪犯白丽珍减刑建议书认定:该犯自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在担任号房卫生员期间,能够自觉遵守各项监规纪律,积极改造,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均分98分;在生产劳动中,从事外加工生产劳动,能够吃苦耐劳,服从分配,听从指挥,产量名列前茅,圆满地完成改造任务。经审理查明:罪犯白丽珍的刑期从2009年3月11日起至2026年5月10日止。该犯自2013年9月减刑后,于2014年1月3日获201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1月31日、8月31日、8月31日共获监狱表扬三次,2015年1月6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4年7月31日获监狱专项嘉奖一次。2015年1月6日获监狱专项嘉奖一次。本院认为:罪犯白丽珍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规守纪,认真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白丽珍准予减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自2009年3月11日起至2025年2月10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穆志照代理审判员 张 康代理审判员 韩丽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付雪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