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李执恢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青岛鑫丰利商贸有限公司与河南尚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鑫丰利商贸有限公司,河南尚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李执恢字第48号申请执行人:青岛鑫丰利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法定代表人:金薇,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守禹,系青岛鑫丰利商贸有限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金继可,系青岛鑫丰利商贸有限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河南尚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负责人:刘道稳,职务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青岛鑫丰利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尚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审结。该案(2011)李商初字第389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河南尚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未能履行(2011)李商初字第389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百七十三条四百七十三条之规定,于2015年4月14日扣划河南尚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151645元。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李商初字第38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 海 翔审判员 杨美生生审判员 卢 红 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