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牛民初字第2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霍某某、余某某、刁某某、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霍某某,余某某,刁某某,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民初字第2237号原告周某某,男,汉族,1960年07月06日出生,住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被告霍某某,男,汉族,1987年09月25日出生,住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被告余某某,男,汉族,1977年11月09日出生,住址:四川省峨眉山市。被告刁某某,男,汉族,1954来了07月15日出生,住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负责人:张玮委托代理人:周梅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员工特别授权本院收到原告周某某与被告霍某某、余某某、刁某某、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立案调解过程之中,原告周某某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朱晓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彭 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