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曹商初字第13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程远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程远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曹商初字第1363号原告: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曹县青岛路中段。法定代表人:贾复锋,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正田(特别授权),该社邵庄信用社客户经理。被告:程远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程远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程远雷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置,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程远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程学军审 判 员 武照海人民陪审员 张永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忠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