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中法立民终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韩峰与王丽娟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韩峰,王丽娟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中法立民终字第1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韩峰,男,1967年10月11日出生,住珠海市金湾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丽娟,女,汉族,1963年10月22日出生,住珠海市香洲。上诉人韩峰因与被上诉人王丽娟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4)珠香法民三初字第9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上诉人韩峰没有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本案按韩峰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董春杉审 判 员 杨晓兰代理审判员 邝 鹂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淑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