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市中民初字第32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刘红玲、马杰与马杰、马东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马某,枣庄某旗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某某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某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市中民初字第3263号原告:刘某某。被告:马某。被告:马某。被告:枣庄某旗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某某支公司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马某、马某、枣庄某旗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某某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54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国跃人民陪审员 王凤清人民陪审员 杨 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闫相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