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茅箭行初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台州市宇通模具有限公司与十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茅箭行初字第00011号原告台州市宇通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东城开发区绿汀路203号。法定代表人周普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轮,湖北瑞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管根富,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和解,提起上诉或反诉,代为签收法律文书。被告十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市府路9号。法定代表人朱秀清,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金立勋,该局法规科科长。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调解,和解,代为签收法律文书。委托代理人陈永焕,该局法规科副科长。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调解,和解,代为签收法律文书。第三人陈文。委托代理人钱良友,湖北江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调解,和解,代为签收法律文书。原告台州宇通模具有限公司不服被告十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诉讼期间,因被告十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台州宇通模具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案经合议庭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宇通模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台州宇通模具有限公司负担25元。审判长刘绪喆审判员王爱武人民陪审员彭秀霖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吴金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