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卢行执字第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2
案件名称
卢氏县城管执法局申请执行石伟民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2)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卢行执字第20-2号申请执行人卢氏县城管执法局。法定代表人曹禄生,局长。被执行人石伟民,男,汉族,1959年2月21日生。卢氏县城管执法局申请执行石伟民行政非诉一案,卢氏县城管执法局作出的(2015)卢城管违建罚字第10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石伟民拒不履行生效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本院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石伟民在中国农业银行卢氏县支行的存款26490,现被执行人石伟民已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石伟民在中国农业银行卢氏县支行账号6228482078285054874。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华审判员 朱金鹏审判员 张跃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武张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