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博执字第87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吕建国与博爱县金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查封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建国,博爱县金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博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博执字第879-4号申请执行人吕建国,男,1976年2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博爱县金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贺敬宇,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博民二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书,立案申请执行吕建国与被执行人博爱县金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抵偿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1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博爱县金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公室的办公用品。二、查封的期限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泽良审判员 黄四庆审判员 闫自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葛琳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