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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莘民一初字第7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史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莘民一��字第703号原告史某,农民,住山东莘县。被告赵某,农民,住山东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史某于2015年5月20日以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史某自愿撤回对被告赵某的起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史某负担。审 判 长  孔德冉人民陪审员  刘爱平人民陪审员  杜新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马 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