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民初字第01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姬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姬某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01202号原告:马某某,男,1979年9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灵璧县。被告:姬某某,男,1966年10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灵璧县。原告马某某因与被告姬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王 竞代理审判员 杜彬彬人民陪审员 卢 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春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