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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民初字第01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姬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姬某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01202号原告:马某某,男,1979年9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灵璧县。被告:姬某某,男,1966年10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灵璧县。原告马某某因与被告姬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王 竞代理审判员  杜彬彬人民陪审员  卢 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春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