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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赤壁民初字第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华新混凝土(赤壁)有限公司与湖北粤港湾产业城(赤壁)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新混凝土(赤壁)有限公司,湖北粤港湾产业城(赤壁)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赤壁民初字第691号原告华新混凝土(赤壁)有限公司(下称华新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文春,华新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饶新红,华新公司员工。被告湖北粤港湾产业城(赤壁)开发有限公司(下称粤港湾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华新公司诉被告粤港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华新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新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华新公司负担。审判员  江发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彭瑜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