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赤壁民初字第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华新混凝土(赤壁)有限公司与湖北粤港湾产业城(赤壁)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新混凝土(赤壁)有限公司,湖北粤港湾产业城(赤壁)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赤壁民初字第691号原告华新混凝土(赤壁)有限公司(下称华新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文春,华新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饶新红,华新公司员工。被告湖北粤港湾产业城(赤壁)开发有限公司(下称粤港湾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华新公司诉被告粤港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华新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新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华新公司负担。审判员 江发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彭瑜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