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尚执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3-1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尚志支行与张凤明、王金花、杨德会、张冬合同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尚志支行,张凤明,王金花,杨德会,张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尚执字第9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尚志支行。住所地:尚志市尚志镇中央大街***号。法定代表人邱连仲,行长。委托代理人万义先,现住尚志市。被执行人张凤明,男,195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尚志市。被执行人王金花,女,1976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尚志市。被执行人杨德会,男,1967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尚志市。被执行人张冬,男,1984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尚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尚志支行与被执行人张凤明、王金花、杨德会、张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四查”被执行人张凤明、王金花、杨德会无财产可供执行,张冬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尚志支行存款账户被冻结,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3)尚民二初字第3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 军审判员 邵明生审判员 刘世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司宪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