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天法金民初字第16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云浮融盛石材贸易有限公司与云安县东泓石材厂、罗旭文等担保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云浮融盛石材贸易有限公司,罗旭文,赵施静,邓子胜,古伙群,谢雪梅,古喜泉,古汉泉,古海发,云浮市洪宝石材有限公司,云浮市东润创展石材有限公司,云安县东泓石材厂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金民初字第1610号之一原告:云浮融盛石材贸易有限公司(原名广东融盛石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法定代表人:夏栋梁。委托代理人:夏栋梁,住湖南省沅江市,该行职员。被告:罗旭文,住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区。被告:赵施静,住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被告:邓子胜,住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被告:古伙群,住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区。被告:谢雪梅,住广东省四会市。被告:古喜泉,住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区。被告:古汉泉,住址同上。被告:古海发,住址同上。被告:云浮市洪宝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法定代表人:罗旭文。被告:云浮市东润创展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县。法定代表人:古喜泉。被告:云安县东泓石材厂,住所地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县。负责人:邓子胜。本院在审理原告云浮融盛石材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罗旭文、赵施静、邓子胜、古伙群、谢雪梅、古喜泉、古汉泉、古海发、云浮市洪宝石材有限公司、云浮市东润创展石材有限公司、云安县东泓石材厂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浮融盛石材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保全费130元,均由原告云浮融盛石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心晶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赖嘉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