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屯民一初字第008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程智慧与黄山市深华物业(集团)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智慧,黄山市深华物业(集团)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屯民一初字第00876号原告:程智慧,女,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被告:黄山市深华物业(集团)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法定代表人:李国亮,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智慧诉被告黄山市深华物业(集团)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智慧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智慧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智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程智慧负担。审判员 吴洁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潘晓琴附相关法条: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