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琅执字第004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杨木和与刘爱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木和,刘爱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琅执字第00482号申请执行人:杨木和,男,1961年2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执行人:刘爱龙,男,汉族,1963年10月4日出生,住滁州市。杨木和与刘爱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琅民一初字第0152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爱龙的银行存款18000元,冻结期限为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凌 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