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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琅执字第004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杨木和与刘爱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木和,刘爱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琅执字第00482号申请执行人:杨木和,男,1961年2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执行人:刘爱龙,男,汉族,1963年10月4日出生,住滁州市。杨木和与刘爱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琅民一初字第0152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爱龙的银行存款18000元,冻结期限为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凌 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