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电法民二初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电法民二初字第120号原告王某甲。被告王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提出撤诉申请。没有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应准予原告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审判员 彭 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彭海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