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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电法民二初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电法民二初字第120号原告王某甲。被告王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提出撤诉申请。没有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应准予原告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审判员 彭 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彭海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