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外执字第6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吕长富申请哈尔滨第一机器制造厂工业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长富,哈尔滨第一机器制造厂工业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外执字第659号申请执行人吕长富,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执行人哈尔滨第一机器制造厂工业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四海路10号。法定代表人任福林,职务,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吕长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哈尔滨第一机器制造厂工业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执行,被执行人哈尔滨第一机器制造厂工业公司已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哈民二民终字第89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北涛审 判 员 刘乃纯代理审判员 马庆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史延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