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盐民初字第10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贾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民初字第1033号原告贾某,农民。被告赵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诉被告史秀全、被告刘金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某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赵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贾某申请撤回对被告赵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撤回对被告赵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贾某承担。审判员 刘 晓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津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