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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盐民初字第10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贾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民初字第1033号原告贾某,农民。被告赵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诉被告史秀全、被告刘金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某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赵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贾某申请撤回对被告赵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撤回对被告赵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贾某承担。审判员 刘 晓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津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