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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柘民初字第2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魏某与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柘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柘民初字第255号原告魏某,女,汉族,1971年12月31日出生,浙江省泰顺县人,住浙江省泰顺县。被告章某,男,汉族,1977年7月13日出生,柘荣县人,务农,现住柘荣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与被告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为123元,由原告魏某负担。审判员  黄姚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