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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讷法执字第2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王某某、冯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文龙,王庆伏,冯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讷法执字第249号申请执行人陈文龙,男,1983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现在黑龙江省讷河市西南街2委。被执行人王庆伏,男,196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讷河市。被执行人冯振,男,1987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讷河市。关于申请执行人陈文龙与被执行人王庆伏、冯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讷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4)讷商初字第41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讷河市人民法院(2014)讷商初字第41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梅广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达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