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少民终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济宁市任城区育才幼儿园与朱芷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济宁市任城区育才幼儿园,朱芷璇,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少民终字第30号上诉人济宁市任城区育才幼儿园,住所地济宁市兴隆桥南街**号。负责人肖静,园长。委托代理人卓先兵,山东华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上诉人朱芷璇。法定代理人朱延广。法定代理人周爱英。第三人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住济宁市高新区金宇路北科苑路西。负责人李庆延,总经理。上诉人济宁市任城区育才幼儿园与被上诉人朱芷璇健康权纠纷一案,因不服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4)任民初字第13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济宁市任城区育才幼儿园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济宁市任城区育才幼儿园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济宁市任城区育才幼儿园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980元,减半收取490元,由上诉人济宁市任城区育才幼儿园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邵健青审判员 李迎霞审判员 王 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谢 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