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中中法刑执字第7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梁福燕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晋中中法刑执字第720号罪犯梁福燕,又名月月,现在山西省女子监狱服刑。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0日作出了(2009)尧刑初字第6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梁福燕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16日以(2010)临刑终字第0006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30日裁定减刑六个月;于2013年6月30日裁定减刑一年。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4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经本院立案后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对罪犯梁福燕减刑建议书认定:该犯自减刑以来,更加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抢劫行为给社会和被害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够深挖犯罪根源,真诚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加强个人养成训练,积极参加教育改造,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改造中积极肯干,圆满完成生产任务,出勤率达100%。经审理查明:罪犯梁福燕的刑期从2008年12月20日起至2020年6月19日止。该犯自2013年6月减刑后,于2013年11月30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4年1月3日被评为201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3月31日、5月31日、12月11日共获监狱表扬三次;2015年1月6日共获监狱嘉奖二次;2015年1月12日被评为2014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折合监狱表扬一次。本院认为:罪犯梁福燕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规守纪,认真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圆满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梁福燕准予减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08年12月20日起至2018年12月19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穆志照代理审判员 张 康代理审判员 韩丽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玉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