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硚口民三初字第00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张建林与张小华返还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硚口民三初字第00165号原告张建林,男,1923年4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勇刚(原告之子),1958年10月30日出生。被告张小华,女,1962年1月3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小龙,湖北浩颂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林与被告张小华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建林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建林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余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郭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