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金刑执字第26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单跃进犯绑架罪、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单跃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刑执字第2692号罪犯单跃进,现在浙江省第五监狱服刑。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27日作出(2007)东刑初字第1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单跃进犯绑架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二次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共计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二年。浙江省第五监狱于2015年5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单跃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悔改表现突出。经审理查明,罪犯单跃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度获监狱级表扬,2013年度获监狱级记功,2014年度获监狱级表扬。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奖分通知单》、《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单跃进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单跃进准予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一年(刑期自2006年10月01日起至2018年10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鲍华敏审 判 员 方 梅审 判 员 赵绍庆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姚 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