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金民终字第5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义乌市恒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叶姝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叶姝香,义乌市恒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民终字第5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叶姝香。委托代理人:朱鹤舞。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义乌市恒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稠城街道胜利二区23幢2单元302室。法定代表人:朱翠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露,浙江一剑(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叶姝香与被上诉人义乌市恒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4)金义佛堂民初字第2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叶姝香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叶姝香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叶姝香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82元,减半收取计41元,由叶姝香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宋文茹代理审判员 叶金龙代理审判员 黄 晖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金巧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