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星民初字第6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桂林市锦基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黄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林市锦基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黄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星民初字第630号原告桂林市锦基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桂林市民主路38号。法定代表人李爱华。被告黄健。本院在审理原告桂林市锦基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黄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桂林市锦基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后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付本院),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毛川琴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玉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