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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商初字第8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XX云与钟建民、郄铁军、郄琳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云,钟建民,郄铁军,郄琳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商初字第855-1号原告XX云。被告钟建民。被告郄铁军。被告郄琳。本院在审理原告XX云与被告钟建民、郄铁军、郄琳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物一宗,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帐号的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建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继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