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民初字第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原告仇必仁与被告傅冬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仇必仁,傅冬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雨民初字第491号原告仇必仁,男,1952年6月7日生,汉族。被告傅冬香,女,1950年1月17日生,汉族。原告仇必仁诉被告傅冬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仇必仁、被告傅冬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仇必仁诉称,2009年1月11日,被告傅冬香向其借款3万元,写下借条一张,约定于2009年3月11日归还;2009年4月6日,被告傅冬香又向其借款4万元,写下借条一张,约定于2009年5月6日归还;2009年8月7日,被告傅冬香再次向其借款1万元,写下借条一张,约定于2009年9月7日归还。被告傅冬香分别于2011年2月18日、2011年5月18日、2013年4月6日归还1万元、6000元、5000元,另有一笔4000元未在借条上书写,但其向被告傅冬香出具收条一张。综上,被告傅冬香共计向其借款8万元,已归还2.5万元,余款5.5万元未还。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傅冬香归还借款款5.5万元。被告傅冬香辩称,1、原告仇必仁所述借款及还款情况均属实,确实向原告借款8万元,已还2.5万元,其中4000元还款的收条遗失;2、愿意偿还借款5.5万元,但是因经济能力有限,希望能够分期还款。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11日,被告傅冬香向原告仇必仁借款3万元,约定于2009年3月11日还款,并写下借条一张;2009年4月4日,被告傅冬香向原告仇必仁借款4万元,约定于2009年5月6日还款,并写下借条一张;2009年8月7日,被告傅冬香向原告仇必仁借款1万元,约定于2009年9月7日还款,并写下借条一张。至庭审辩论终结前,被告傅冬香共计归还借款2.5万元,余款5.5万元未归还。上述事实有借条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仇必仁与被告傅冬香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债务应当及时清偿。本案中,被告傅冬香仍有借款5.5万元未归还给原告仇必仁,故原告仇必仁要求被告归还5.5万元借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傅冬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仇必仁借款5.5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76元减半收取588元,由被告傅冬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相关规定,应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88元。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鼓楼分理处,账号:10×××76。审 判 员 郭莉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见习书记员 朱 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