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芗执行字第2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漳州市宏原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林乔峰典当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漳州市宏原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林乔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芗执行字第2126号申请执行人漳州市宏原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法定代表人施燎原,经理。被执行人林乔峰,男,1985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本院在执行漳州市宏原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林乔峰典当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芗执行字第212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宝平审 判 员 吴文华代理审判员 卞国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吴念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