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民三终字第3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张瑞全与张桂丽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瑞全,张桂丽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三终字第35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瑞全,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桂丽,农民。委托代理人:郭宝柱。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张瑞全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26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262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预收案件受理费80元,退还上诉人张瑞全。审 判 长 苗立柱代理审判员 李木子代理审判员 郑国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莎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