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终字第1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上诉人赵晋与被上诉人陈晟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晋,陈晟洁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终字第124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晋,女,1980年9月30日生,汉族,某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胡林虎,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XXX,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晟洁,女,1986年11月5日生,汉族,某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陈静(系陈晟洁母亲)女,1961年6月28日生。委托代理人朱振宇,江苏联勤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赵晋因与被上诉人陈晟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2014)玄民初字第6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2014)玄民初字第65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赵晋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140元,本院予以退还。审 判 长 李飞鸽代理审判员 付 双代理审判员 涂 甫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