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连刑初字第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吴某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连刑初字第160号公诉机关:连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女,1970年5月5日出生,汉族,文盲,无业,户籍地福建省连江县。2014年12月31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连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7日被连江坦公安局取保候审。连江县人民检察院以连检公刑诉(2015)1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连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夏正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连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22日16时许,被告人吴某因认为其丈夫陈裕彪的房屋被被害人陈某乙侵占并加盖,故到陈某乙的在建房屋内要求工人停工。当吴某来到房内二楼时,被害人陈某乙跟着上楼与吴某进行理论,吴某认为陈某乙准备拿起木板殴打其,遂从地上顺手抓起一把钢筋马凿殴打陈某乙面部,致陈某乙鼻子受伤。经连江县公安局法医鉴定,陈某乙因外伤致鼻骨骨折,属于轻伤二级。2014年12月31日上午,被告人吴某主动到连江县官坂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2015年1月7日,被告人吴某赔偿被害人陈某乙八万元人民币,双方达成和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收据等和解材料;证人陈某甲证言;被害人陈某乙陈述;扣押清单;连江县公安局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因琐事纠纷竟持械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吴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案发后已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通过赔偿损失获得被害人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宽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吴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钢筋马凿一把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审 判 长  周鸣杰人民陪审员  林朝红人民陪审员  熊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林 佳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的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