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二(商)初字第8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上海壹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上海壹悦广告传播有限公司、张洁等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壹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上海壹悦广告传播有限公司,张洁,程英,朱晓青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二(商)初字第814号原告上海壹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法定代表人陈徴,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觊,北京长安(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芳,北京长安(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壹悦广告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张洁,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聂亮辉,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洁,女,1987年8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被告程英,女,1976年3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被告朱晓青,男,197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壹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壹悦广告传播有限公司、张洁、程英、朱晓青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壹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根据案件情况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壹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7,620元,减半收取计43,81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 静人民陪审员 杨锡明人民陪审员 薛 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