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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唐民初字第00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汤某与陈某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某,陈某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唐民初字第0095号原告:汤某,村民。委托代理人:盛旭平,东台市新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汤某与被告陈某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汤某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汤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汤某负担。代理 审 判员 顾剑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代) 王薇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