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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中中法刑执字第8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王淑姣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晋中中法刑执字第869号罪犯王淑姣,又名王素焦,现在山西省监狱服刑。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16日作出了(2006)运中刑一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淑姣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24日裁定减刑一年;于2011年6月30日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于2013年6月30日裁定减刑一年五个月。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4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经本院立案后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对罪犯王淑姣减刑建议书认定:该犯自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改造,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均分90分;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年满60周岁,安排从事楼道值班的劳动工种,能够认真负责,积极肯干,服从分配,听从指挥,圆满地完成改造任务。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淑姣的刑期从2005年7月15日起至2016年8月14日止。该犯自2013年6月减刑后,于2013年11月30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3年12月31日获监狱专项表扬一次;2014年7月31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5年1月6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4年7月31日获监狱专项嘉奖一次;2015年1月6日共获监狱嘉奖二次;2015年1月12日获2014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折合监狱表扬一次。本院认为:罪犯王淑姣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规守纪,认真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积极改造,完成改造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淑姣准予减去余刑,予以释放。本裁定书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穆志照代理审判员  张 康代理审判员  韩丽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付雪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