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城法南民初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佛山市港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春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港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春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南民初字第127号原告佛山市港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注册号:440681000042369。法定代表人何运喜。委托代理人甄立志,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告陈春莲,女,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公民身份号码×××5624。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港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春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佛山市港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0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春莲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港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春莲的起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港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8元减半收取29元,由原告佛山市港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许祝华代理审判员 陈丽敏人民陪审员 陈凯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潘敏钻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