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刑初字第2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李某某、牛某某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牛某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浦刑初字第2003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被告人牛某某。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5)16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牛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鲍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牛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8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牛某某伙同周园(已判刑)等人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上南路XXX号蓝爵KTV内,酗酒后随意殴打被害人王甲、郭某某、唐某某、徐某某等人,并在KTV内随意打砸,致被害人王甲双侧鼻骨骨折、左上颌骨额突骨骨折,被害人郭某某头皮挫伤,被害人徐某某头皮挫伤、头皮血肿,被害人唐某某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并致蓝爵KTV内玻璃杯被砸损。经法医学鉴定,王甲的伤势构成轻伤,郭某某、徐某某的伤势构成轻微伤,唐某某的伤势未构成轻微伤。经物损鉴定,上述玻璃杯物损为人民币401元。2014年12月3日,被告人李某某、牛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牛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牛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害人郭某某、唐某某、徐某某、王甲的陈述、辨认笔录,共同作案人周园的供述、辨认笔录,证人王乙的证言、辨认笔录,调取证据清单,验伤通知书及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上海市浦东新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被告人李某某、牛某某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牛某某在公共场所结伙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牛某某案发后有自首情节,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对被告人李某某、牛某某可适用缓刑。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牛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李某某、牛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公安、社区矫正等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康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裕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