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高开行初字第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董健诉沈阳市于洪区造化街道办事处行政赔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健,沈阳市于洪区造化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沈高开行初字第235号原告董健,男,1953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沈阳市。被告沈阳市于洪区造化街道办事处,地址沈阳市于洪区造化镇。法定代表人王永亮,男,系办事处主任。委托代理人范书生,男,系该单位副主任。委托代理人龚伟宁,男,系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董健诉被告沈阳市于洪区造化街道办事处行政赔偿一案,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董健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健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董楠代理审判员 陈曦代理审判员 XX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