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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民一初字第7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丁文钎与蓝业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民一初字第750-1号申请人丁文钎。被申请人蓝业强。本院受理原告丁文钎诉被告蓝业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自愿以其名下的车辆为财产保全作担保,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蓝业强名下在招商银行南宁分行62×××53账户的银行存款13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冻结至2016年5月20日止。二、查封申请人丁文钎名下用于担保的车牌号为桂F×××××小型越野客车一辆。查封期限二年,查封至2017年5月20日止。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否则,因逾期提出申请而导致上述查封措施自动失效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韦兆开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袁宝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