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中民终字第059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北京纽音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林革莉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纽音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林革莉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中民终字第059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纽音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6号华亭嘉园B座1702室。法定代表人余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守谦,男,1961年11月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舒鑫,男,1965年8月11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革莉,女,1967年9月1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费城,北京市华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北京纽音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纽音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林革新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198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纽音公司与林革新达成和解且双方均同意不再按一审判决执行,纽音公司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纽音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北京纽音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0160元,由林革新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5080元,由北京纽音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巴晶焱代理审判员 王天水代理审判员 付 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郭 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