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辽审四民申字第00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李林因与被申请人营口珠宝城、营口市镁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林,营口珠宝城,营口市镁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审四民申字第0022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林,男,汉族,住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委托代理人:李辉,辽宁三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营口珠宝城。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法定代表人:宋连艳,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营口市镁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法定代表人:马振令,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李林因与被申请人营口珠宝城、营口市镁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营民三终字第1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李林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回再审申请书,请求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李林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林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朱洪源代理审判员  马 恺代理审判员  王颖姝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思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