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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奉执民字第10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蒋德虎与李旭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奉执民字第1088号原告蒋德虎与被告李旭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3日作出的(2015)甬奉溪商初字第3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蒋德虎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旭茗与案外人周利明共有的位于奉化市溪口镇城建路99弄503室房产已在另案审理中查封,本案暂不宜处置。现被执行人李旭茗去向不明且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蒋德虎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5年5月20日,被执行人李旭茗尚欠申请执行人蒋德虎案款187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020元、执行费2735.30元。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5)甬奉执民字第108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 晶审判员 宣小虎审判员 蒋伟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梅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