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执字第15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9-16
案件名称
上海松江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亿戴金诚服饰有限公司、吴勇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松江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亿戴金诚服饰有限公司,吴勇,刘燕,吴梦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执字第1563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松执字第1563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松江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沈建武,董事长。被执行人上海亿戴金诚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科技园区。法定代表人吴勇,负责人。被执行人吴勇,男,1968年10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被执行人刘燕,女,1971年8月2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被执行人吴梦笑,女,1995年11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原告上海松江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亿戴金诚服饰有限公司、吴勇、刘燕、吴梦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6日作出的(2014)松民二(商)初字第184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上海亿戴金诚服饰有限公司、吴勇、刘燕、吴梦笑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上海松江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上海亿戴金诚服饰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000,000元以及至借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和复利(按《流动资金贷款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律师费损失5,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告吴勇、刘燕对被告上海亿戴金诚服饰有限公司上述债务的履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拍卖、变卖被告吴勇、刘燕、吴梦笑的坐落于上海市松江区弘翔路XXX弄XXX号1-3层房屋、被告吴勇的坐落于上海市松江区乐都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松江支行优先受偿2,330,000元后的剩余价款中优先受偿,四被告并承担诉讼费43,840元。本院受理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上海亿戴金诚服饰有限公司、吴勇、刘燕、吴梦笑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给付义务,至期,被执行人均未到庭履行。执行中,经本院查阅相关案卷,询问申请执行人,至上海市房地产、银行、车辆、证券、金融等管理部门执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上海亿戴金诚服饰有限公司、吴勇、刘燕、吴梦笑在诉讼审理时即已下落不明,民事判决书等诉讼材料由本院以公告方式向其送达,现均无法找到;诉讼期间查封的被执行人吴勇、刘燕、吴梦笑名下的上海市松江区弘翔路XXX弄XXX号1-3层房屋、被执行人吴勇的上海市松江区乐都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虽对申请执行人设置了抵押,因均系轮候查封,首封法院的案件,尚未进入执行程序,故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刘燕的上海市松江区东陶行弄12号402室、上海市松江区文涵路XXX号XXX-XXX层、被执行人吴勇的上海市松江区玉树路2715弄4、5号1层房屋,均已被多家法院查封在先,且对他人设置高额抵押;被执行人吴勇名下的牌号为沪H3XX**的捷豹汽车、被执行人刘燕名下的牌号为沪CLXX**的别克汽车、牌号为沪EGXX**的帕萨特汽车、牌号为沪N1XX**的奔驰汽车,我院在它案中均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上海亿戴金诚服饰有限公司经营不善,已停止经营,本院在它案中已对公司的裁剪机等机器设备予以评估、拍卖;除此,四被执行人在本市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银行账户中也无足够的存款余额,也无社保登记;至此,本案执行标的,因抵押房产无法处理,机器设备尚未处置完结而暂无条件执行。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应当予以执行。因被执行人的房产无法处置,机器设备尚未处置完结,本院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在本市辖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暂无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上海松江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亿戴金诚服饰有限公司、吴勇、刘燕、吴梦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潘建华执行员陈长英执行员白志中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伏玉玲审判长 黄文昭审判员 陆红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钟 莹附:相关法律条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