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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13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杜某与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1378号原告:杜某,农民。被告:许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与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杜某负担。审判员 韩 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阚景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