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13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杜某与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1378号原告:杜某,农民。被告:许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与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杜某负担。审判员 韩 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阚景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