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金行受终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黄海瑞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海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浙金行受终字第16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黄海瑞。上诉人黄海瑞因不服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金兰行受初字第1号行政裁定书,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黄海瑞上诉称,原审裁定认为“兰溪市处理信访问题事件联席会议办公室作出通知给予起诉人一次性补助3000元,与起诉人的工资及工资差额不主生直接的利害关系,不属于行政诉讼案件管辖范围。”是错误的。正是因为与起诉人有直接利害关系才会通知给予起诉人补助3000元。上诉人是不服补助3000元这一行政行为,是对行政行为不服产生的行政纠纷,应当属于行政诉讼的范围,法院依法应受理。原审认为主体不适格也是错误的,兰溪市处理信访问题事件联席会议办公室是虚设的机构,其实质上的办公机构是兰溪市信访局,上诉人认为主体是适格的。请求二审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兰溪市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兰溪市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办公室于2014年10月8日作出通知给予黄海瑞一次性补助3000元,对黄海瑞的实体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影响,且兰溪市信访局作为被告主体不适格,原审据此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肖闻审 判 员 陈进民审 判 员 陈振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管 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