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执字第29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高志亮保证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志亮,郝强,孙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拟稿纸发文字号:(2014)临执字第2944-1号签发:审核:拟稿单位:执行四团队拟稿人:张永红份数: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执字第2944-1号申请执行人高志亮,个体。申请执行人郝强,个体。被执行人孙东,个体。本院在执行郝强、高志亮申请执行孙东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4)临民初字第232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的情行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永红执行员 韩 伟执行员 王有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肖 扬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4)临法执字2116-1号申请执行人巴彦淖尔市临河农场。法定代表人乔伟,临河农场厂长。被执行人张福平(又名张付平),男,1962年8月出生,汉族,农工,现住巴彦淖尔市临河农场四分场62号,公民身份证号:152801196208187516。本院在执行巴彦淖尔市临河农场申请执行张福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4)临民初字第174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的情行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张永红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XX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