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郫民初字第16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郑纯梅与白玉良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白某某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郫民初字第1610号原告郑某某。委托代理人肖书绘,四川法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某某。原告郑某某与被告白某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原告郑某某在本院确定的开庭时间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郑某某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撤回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郑某某承担。审判员 李文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焦恋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