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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05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陈磊与甘爱军、夏秋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磊,甘爱军,夏秋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0558-1号申请执行人陈磊。委托代理人宋程洲,湖北晨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执行人甘爱军。被执行人夏秋苹。原告陈磊诉被告甘爱军、夏秋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8月31日作出的(2013)鄂黄陂横民初字第000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磊于2014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事项为,上述判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甘爱军、夏秋苹应履行的义务。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本院于2014年12月2日向被执行人甘爱军、夏秋苹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及被执行人须知,要求其于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履行义务,但其至今未自动履行义务。2015年3月12日,本院依法裁定将被执行人夏秋苹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40000.00元予以扣划(该款已全额发还给申请执行人陈磊);同年3月24日,本院依法作出了(2014)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0558号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甘爱军、夏秋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甘爱军、夏秋苹现下落不明,其暂无银行存款,在本辖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2015年5月9日,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并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3)鄂黄陂横民初字第0004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3)鄂黄陂横民初字第00043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绪刚审判员  罗 华审判员  丁和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 艳 来源:百度搜索“”